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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杂谈] 上下班途中自己摔伤 不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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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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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1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真是冤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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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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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2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感觉自己最近手头有点紧,是不是可以下班在工厂门口也摔一下!这样既不用上班,有可以拿补偿!{:5_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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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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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发表于 2015-12-22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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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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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工伤认定好麻烦!首先要报警,第二又要有医院方面的相关资料,第三又要翻你购买社保的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再向劳动部门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批,认为你当时的情况符合先会认定你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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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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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荣誉市民论坛热心人

发表于 2015-12-23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下一条粉肠 发表于 2015-12-15 12:59
其实咩叫工伤,小弟愚见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就叫工伤,下班时已经脱离工作情况下,怎算工伤呢,中国法律真系博 ...

你没看过新的劳动法规,是有那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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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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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王某系某电子公司的操作工,每天上班途中都会将儿子先送到位于家和单位之间的公交车站,让儿子自己坐公交车上学,然后自己再前往单位上班。2014年5月,王某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送儿子到公交车站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肋骨骨折。该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无事故责任。随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走访该电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时,用人单位认为王某送孩子上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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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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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王某每天早上上班路上顺道送孩子上学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应视为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王某上班途中送小孩上学发生交通事故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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