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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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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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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某电子公司的操作工,每天上班途中都会将儿子先送到位于家和单位之间的公交车站,让儿子自己坐公交车上学,然后自己再前往单位上班。2014年5月,王某像往常一样骑摩托车送儿子到公交车站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导致肋骨骨折。该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无事故责任。随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走访该电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时,用人单位认为王某送孩子上学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王某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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