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结伴玩耍, 本是一件很平常的事, 然而若其中一人因此受伤,
那同伴是否需要担责呢?
日前,一起因结伴玩耍受伤而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三水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判决致伤玩伴应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 淼法君来给你说说案情!
2018年7月的一天,三名同村小伙伴一起到某泳场跟随教练学游泳,课后一起到场内儿童池滑梯由下往上逆向爬行玩耍。期间,小花下颚跌撞到滑道,当场磕掉两颗门牙。当日,小花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上颌骨牙槽突骨折,共计花费医疗费17049.85元。根据医嘱,小花在18周岁前需行口腔缺失牙齿过渡修复,18周岁后行永久修理,总费用为120817.85元。
事后,小花哭诉,因被爬在前方的小美蹬了右肩膀一下才失去重心跌倒。2018年9月,小花父母与泳场教练朱某达成赔偿协议,朱某自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向小花支付赔偿款64034元。不久,小花父母因无法就赔偿事宜与小美、小白两姐妹父母协商一致,遂将两姐妹及其父母诉至三水法院。
庭审中, 小美、小白父母辩称: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花与小美、小白作为未成年人,事发当日均从滑道反方向向上爬行,明显违反游戏规则,亦为游泳场禁止,三人父母未尽安全教育,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对于该损害的发生,小花的陈述具有较高可能性,故小花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小美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三水法院酌情认定小美应对小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亦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幼童青少年结伴玩耍时受伤的情况并不鲜见。监护人应全面、谨慎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防微杜渐;如因未履行监护职责而致第三人权益受损,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在校学习、生活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要在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消除危险和不安全隐患;如未能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也应当服从学校及老师的教育管理,不得擅自从事危险活动,否则,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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