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月 8 日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职 人 员 政 务 处 分 法 ( 草 案 ) 》
( 简 称 《 草 案 》 )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
《 草 案 》 共 设 七 章 6 6 条 ,
对 适 用 对 象 、 作 出 政 务 处 分 的 机 关 、 处 分 种 类 、 处 分 程 序 等 逐 一 明 确 。
处 分 谁 ?
“ 政 务 处 分 ” 是 国 家 监 察 体 制 改 革 中 提 出 的 新 概 念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 察 法 》 规 定 , 监 察 委 员 会 “ 对 违 法 的 公 职 人 员 依 法 作 出 政 务 处 分 决 定 ” 。 “ 政 务 处 分 ” 首 次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下 来 。
《 草 案 》 将 “ 违 法 的 公 职 人 员 ” 全 面 纳 入 处 分 。 《 草 案 》 明 确 , 本 法 所 称 公 职 人 员 , 包 括 六 类 :
• 公 务 员 以 及 参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管 理 的 人 员 ;
•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或 者 受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 国 有 企 业 管 理 人 员 ;
• 公 办 的 教 育 、 科 研 、 文 化 、 医 疗 卫 生 、 体 育 等 单 位 中 从 事 管 理 的 人 员 ;
•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中 从 事 管 理 的 人 员 ;
• 其 他 依 法 履 行 公 职 的 人 员 。
谁 来 处 分 ?
《 草 案 》 还 将 处 分 决 定 机 关 明 确 为 : 任 免 机 关 、 单 位 和 监 察 机 关 。 同 时 明 确 , 监 察 机 关 应 当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 加 强 对 公 职 人 员 的 监 督 , 依 法 开 展 政 务 处 分 工 作 , 并 督 促 任 免 机 关 、 单 位 依 法 开 展 政 务 处 分 工 作 , 发 现 任 免 机 关 、 单 位 应 当 给 予 政 务 处 分 而 未 给 予 , 或 者 给 予 的 政 务 处 分 违 法 、 不 当 的 ,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监 察 建 议 。
▲ 公 职 人 员 政 务 处 分 法 草 案 首 次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 ( 官 网 截 图 )
怎 么 处 分 ?
《 草 案 》 规 定 , 公 职 人 员 政 务 处 分 的 种 类 为 :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 降 级 ; 撤 职 ; 开 除 。 公 职 人 员 受 政 务 处 分 的 期 间 为 : 警 告 , 六 个 月 ; 记 过 , 十 二 个 月 ; 记 大 过 , 十 八 个 月 ; 降 级 、 撤 职 , 二 十 四 个 月 。 受 到 开 除 处 分 的 , 自 处 分 决 定 生 效 之 日 起 , 解 除 其 与 单 位 的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
《 草 案 》 针 对 不 同 类 型 的 公 职 人 员 , 分 别 规 定 了 处 分 后 果 :
• 法 律 、 法 规 授 权 或 者 受 国 家 机 关 依 法 委 托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的 组 织 中 从 事 公 务 的 人 员 , 以 及 公 办 的 教 育 、 科 研 、 文 化 、 医 疗 卫 生 、 体 育 等 单 位 中 从 事 管 理 的 人 员 , 在 受 处 分 期 间 , 不 得 晋 升 职 务 、 岗 位 和 职 员 等 级 、 职 称 ;
• 受 到 记 过 、 记 大 过 、 降 级 、 撤 职 处 分 的 , 不 得 晋 升 薪 酬 待 遇 等 级 ;
• 受 到 撤 职 处 分 的 , 降 低 职 务 层 次 、 岗 位 或 者 职 员 等 级 , 并 重 新 确 定 薪 酬 待 遇 。
未 担 任 公 务 员 、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的 公 职 人 员 “ 无 职 可 撤 、 无 级 可 降 ” 该 如 何 处 理 ? 对 此 , 《 草 案 》 规 定 :
• 上 述 人 员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 记 大 过 处 分 ;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由 所 在 单 位 直 接 给 予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建 议 有 关 机 关 、 单 位 给 予 调 整 薪 酬 待 遇 、 调 离 岗 位 、 取 消 当 选 资 格 或 者 担 任 相 应 职 务 资 格 、 依 法 罢 免 、 解 除 劳 动 人 事 关 系 等 处 理 。
“ 剑 指 ” 哪 些 行 为 ?
《 草 案 》 从 公 务 员 法 、 法 官 法 、 检 察 官 法 和 行 政 机 关 公 务 员 处 分 条 例 等 规 定 的 违 法 情 形 中 , 概 括 出 适 用 政 务 处 分 的 违 法 情 形 , 参 考 党 纪 处 分 条 例 的 处 分 幅 度 , 根 据 行 为 的 轻 重 程 度 规 定 了 相 应 的 处 分 档 次 。
《 草 案 》 明 确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对 策 划 者 、 组 织 者 和 骨 干 分 子 ,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旨 在 反 对 宪 法 、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和 国 家 的 集 会 、 游 行 、 示 威 等 活 动 的 ;
•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非 法 组 织 、 违 法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罢 工 的 ;
• 挑 拨 、 破 坏 民 族 关 系 , 参 加 民 族 分 裂 活 动 的 ;
• 组 织 、 利 用 宗 教 活 动 破 坏 民 族 团 结 和 社 会 稳 定 的 ;
• “ 对 其 他 参 加 人 员 ,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
同 时 , 针 对 贪 污 贿 赂 、 利 用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为 本 人 或 者 他 人 谋 取 私 利 的 , 纵 容 、 默 许 特 定 关 系 人 利 用 公 职 人 员 职 权 或 者 职 务 上 的 影 响 谋 取 私 利 等 行 为 , 《 草 案 》 规 定 ,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或 者 记 大 过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那 么 , 有 啥 重 点 要 记 牢 ?
行 为 一 : 办 理 涉 及 群 众 事 务 时 刁 难 群 众 、 吃 拿 卡 要 不 行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降 级 或 者 撤 职 处 分 。
举 个 例 子 :
据 中 纪 委 网 站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朝 阳 分 局 潘 家 园 派 出 所 民 警 杨 金 刚 接 受 他 人 请 托 , 通 过 其 他 民 警 干 预 某 案 件 处 理 , 事 后 接 受 请 托 人 吃 请 及 衬 衫 一 件 ( 价 值 人 民 币 6 0 0 余 元 ) 。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朝 阳 分 局 给 予 杨 金 刚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
行 为 二 : 违 法 取 得 财 物 , 并 据 为 己 有
公 职 人 员 违 法 取 得 的 财 物 和 用 于 违 法 行 为 的 本 人 财 物 , 要 依 法 予 以 退 还 。
举 个 例 子 :
2 0 1 3 年 8 月 下 旬 , 南 京 市 人 防 协 会 以 考 察 应 急 管 理 计 划 为 名 , 组 织 南 京 市 8 个 区 人 防 办 人 员 共 计 1 4 人 赴 新 疆 公 款 旅 游 。 给 予 负 有 领 导 责 任 的 市 人 防 协 会 副 会 长 高 永 松 通 报 批 评 、 直 接 带 队 考 察 的 调 研 员 周 苏 东 党 内 警 告 处 分 , 责 令 参 与 此 次 考 察 的 全 体 人 员 退 缴 全 部 活 动 费 用 。
行 为 三 : 拒 不 上 交 或 退 赔 违 法 所 得 出 现 拒 不 上 交 违 法 所 得 等 情 形 时 从 重 处 罚 。
举 个 例 子 :
据 中 纪 委 网 站 , 鞍 钢 集 团 原 专 职 董 ( 监 ) 事 办 公 室 主 任 袁 雪 峰 因 转 移 隐 匿 违 纪 违 法 所 得 , 对 抗 组 织 审 查 , 在 组 织 谈 话 、 函 询 时 不 如 实 向 组 织 说 明 问 题 , 不 如 实 报 告 个 人 去 向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被 “ 双 开 ” 。
行 为 四 : 骗 取 职 务 、 职 级 、 职 称 、 待 遇 、 资 格 、 学 历 、 学 位 、 荣 誉 或 者 其 他 人 事 利 益 骗 取 职 务 、 职 级 、 职 称 等 行 为 将 受 到 严 厉 惩 处 。
举 个 例 子 :
据 中 纪 委 网 站 , 山 西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原 局 长 任 云 峰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干 部 身 份 、 变 更 年 龄 、 伪 造 学 历 等 严 重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给 予 开 除 党 籍 、 开 除 公 职 处 分 。
行 为 五 : 收 受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行 使 公 权 力 的 礼 品 、 礼 金 、 有 价 证 券 等 财 物 事 很 大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举 个 例 子 :
据 中 纪 委 网 站 , 武 钢 资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党 委 副 书 记 颜 钦 武 , 为 女 儿 操 办 婚 宴 , 违 规 收 受 同 事 礼 金 6 . 2 3 万 元 。 被 免 去 武 钢 资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职 务 , 给 予 其 撤 销 武 钢 资 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职 务 、 行 政 降 职 处 分 。
行 为 六 : 不 按 照 规 定 请 示 、 报 告 重 大 事 项 对 组 织 不 坦 诚 , 情 节 严 重 的 , 甚 至 会 降 级 或 撤 职 !
举 个 例 子 :
据 中 纪 委 网 站 , 国 有 重 点 大 型 企 业 监 事 会 1 7 办 原 主 任 王 克 勤 违 反 组 织 纪 律 , 不 按 要 求 报 告 个 人 去 向 等 行 为 , 被 开 除 党 籍 、 开 除 公 职 。
行 为 七 : 利 用 职 权 为 本 人 或 他 人 谋 取 私 利
擅 用 公 权 谋 私 利 , 没 有 好 下 场 !
举 个 例 子 :
据 中 纪 委 网 站 , 2 0 1 9 年 , 来 宾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原 党 组 书 记 、 院 长 谭 国 庆 利 用 职 权 , 以 案 谋 私 , 为 他 人 在 工 作 调 动 等 方 面 提 供 帮 助 并 非 法 收 受 财 物 ; 违 规 收 受 礼 金 ; 与 私 营 企 业 主 搞 权 钱 交 易 。 被 开 除 党 籍 , 按 规 定 取 消 其 退 休 待 遇 ; 收 缴 其 违 纪 违 法 所 得 。
行 为 八 : 散 布 有 损 宪 法 权 威 、 中 国 共 产 党 和 国 家 声 誉 的 言 论 ; 拒 不 执 行 或 者 变 相 不 执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 中 共 中 央 重 大 决 策 部 署 ; 在 对 外 交 往 中 损 害 国 家 荣 誉 和 利 益 发 表 不 当 言 论 , 情 节 严 重 的 , 给 予 开 除 处 分 。
举 个 例 子 :
据 中 纪 委 网 站 , 第 十 九 届 中 央 委 员 , 中 华 全 国 供 销 合 作 总 社 原 党 组 副 书 记 、 理 事 会 主 任 刘 士 余 因 公 开 发 表 不 当 言 论 等 严 重 违 纪 违 法 问 题 受 到 立 案 审 查 调 查 , 给 予 其 留 党 察 看 二 年 处 分 , 由 国 家 监 委 给 予 其 政 务 撤 职 处 分 。
编 辑 / 三 水 区 总 工 会
来 源 / 工 人 在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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