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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金 本 中 心 幼 儿 园 创 办 于 1 9 9 3 年 , 现 属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教 育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的 一 所 全 日 制 公 办 幼 儿 园 。 幼 儿 园 坐 落 于 五 顶 岗 新 风 中 路 2 号 , 园 舍 布 局 合 理 , 环 境 优 美 , 空 气 清 新 , 是 幼 儿 娱 乐 、 游 戏 、 启 智 、 健 康 的 理 想 乐 园 。 幼 儿 园 因 园 所 发 展 需 要 , 现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招 贤 纳 才 , 有 关 事 项 公 告 如 下 : 岗 位 及 要 求 ★ 招 聘 岗 位 : 厨 工 ( 1 人 ) ★ 岗 位 : 厨 工
年 龄 要 求 : 4 6 周 岁 以 下 ( 含 4 6 周 岁 ) 。
专 业 要 求 : 不 限
学 历 要 求 : 不 限
其 他 要 求 :
1 . 上 岗 前 必 须 取 得 《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证 》 , 否 则 不 具 备 入 职 资 格 。
2 . 身 体 健 康 , 干 净 整 洁 、 吃 苦 耐 劳 ;
3 . 具 有 厨 房 工 作 经 验 者 优 先 考 虑 。
福 利 待 遇 : 3 . 7 - 4 . 1 万 元 / 年 ; 购 买 五 险 一 金 ; 享 受 双 休 、 带 薪 休 假 、 年 度 体 检 等 。
报 名 及 资 料 审 查 一 、 招 聘 原 则 公 开 、 平 等 、 竞 争 、 择 优 。 二 、 招 聘 程 序 公 告 → 报 名 → 资 格 审 查 → 实 操 → 体 检 → 考 察 → 公 示 → 录 用 。 资 格 审 查 后 ,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者 按 照 上 述 流 程 参 与 实 操 。 三 、 招 聘 条 件 ( 一 ) 具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 拥 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 二 ) 遵 纪 守 法 , 品 行 端 正 ; ( 三 ) 具 有 与 岗 位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知 识 、 工 作 经 历 、 任 职 资 格 、 能 力 与 学 历 ; ( 四 ) 具 有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和 符 合 职 位 要 求 的 工 作 能 力 , 作 风 正 派 ; ( 五 ) 符 合 《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 《 公 司 法 》 等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 符 合 相 关 的 任 职 资 格 要 求 ; ( 六 )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符 合 报 名 条 件 : 1 . 正 在 接 受 审 计 , 或 涉 嫌 违 纪 违 法 正 在 接 受 有 关 机 关 审 查 尚 未 作 出 结 论 的 ; 2 . 受 到 诫 勉 、 组 织 处 理 或 者 党 纪 政 务 处 分 尚 处 于 影 响 期 内 的 ; 3 . 因 违 纪 违 法 被 党 政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企 业 辞 退 (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 开 除 的 ; 4 .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 导 致 企 业 出 现 严 重 亏 损 , 或 造 成 企 业 资 产 严 重 损 失 和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 5 . 个 人 在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有 弄 虚 作 假 记 录 的 ; 6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影 响 使 用 的 其 他 情 形 。
四 、 公 告 在 幼 儿 园 微 信 公 众 号 进 行 发 布 , 公 示 时 间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 ( 截 止 日 期 视 报 名 情 况 而 定 ) 。 若 上 述 岗 位 在 本 轮 招 聘 中 未 能 完 成 人 员 招 录 , 我 园 将 按 照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规 定 持 续 开 展 公 开 招 聘 工 作 。
五 、 报 名 及 资 格 审 查 1 . 报 名 时 间 : 与 招 聘 公 告 时 间 一 致 ; 2 . 报 名 方 式 : 网 上 报 名 ; 3 . 咨 询 地 址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西 南 街 道 五 顶 岗 新 风 中 路 2 号 ( 金 本 中 心 幼 儿 园 ) ; 4 . 咨 询 联 系 人 : 梁 园 长 , 联 系 电 话 : 0 7 5 7 - 8 7 5 1 8 5 0 1 、 1 3 7 2 8 5 1 8 8 6 1 。 5 . 报 名 需 提 交 资 料 : ( 1 ) 应 聘 人 员 需 按 照 公 布 的 招 考 条 件 和 要 求 填 写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教 育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幼 儿 园 招 聘 合 同 制 教 职 员 工 报 名 表 》 本 人 签 字 版 及 电 子 证 件 彩 照 2 份 ; ( 2 ) 应 聘 人 员 身 份 证 ; ( 3 ) 学 历 / 学 位 证 ; ( 4 ) 学 信 网 学 历 电 子 注 册 备 案 表 ( 全 日 制 及 后 续 学 历 , 打 印 时 间 为 近 1 个 月 内 ) ; ( 5 )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 ( 6 )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 7 ) 工 作 经 验 证 明 文 件 ( 单 位 证 明 或 劳 动 合 同 ) ; ( 8 ) 购 买 社 保 证 明 等 材 料 。 以 上 报 名 资 料 需 按 照 序 号 顺 序 , 彩 色 扫 描 成 一 份 格 式 为 P D F 的 文 件 , 文 件 名 称 为 “ 招 聘 企 业 + 招 聘 岗 位 + 姓 名 + 手 机 号 码 ” , 发 到 电 子 邮 箱 : 8 1 2 0 7 9 3 9 5 @ q q . c o m ; , 邮 件 接 收 截 止 时 间 为 报 名 时 间 最 后 一 天 下 午 5 时 3 0 分 。 6 . 资 格 审 查 ( 1 ) 每 位 应 聘 人 员 只 能 报 考 一 个 职 位 。 ( 2 ) 为 方 便 招 聘 单 位 审 核 是 否 构 成 回 避 关 系 职 位 , 家 庭 成 员 ( 包 括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和 配 偶 父 母 等 ) 及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不 得 漏 填 , 以 免 影 响 审 核 。 ( 3 ) 应 聘 人 员 应 对 提 交 的 信 息 或 材 料 真 实 性 负 责 。 凡 弄 虚 作 假 的 , 一 经 查 实 , 即 取 消 考 试 及 聘 用 资 格 。 ( 4 ) 对 符 合 报 考 资 格 条 件 的 应 聘 人 员 , 报 名 结 束 后 , 由 专 人 电 话 通 知 应 聘 人 员 提 交 报 名 材 料 原 件 进 行 复 核 查 验 , 提 交 的 有 关 原 件 复 印 件 材 料 不 再 退 回 , 完 成 复 核 查 验 后 通 知 资 格 审 核 通 过 的 应 聘 人 员 前 来 参 加 考 试 。
六 、 实 操 厨 工 岗 位 : 现 场 实 操 , 实 操 总 分 为 1 0 0 分 , 实 操 成 绩 合 格 分 数 线 为 6 0 分 。 对 考 试 成 绩 合 格 的 考 生 , 依 成 绩 高 低 顺 序 , 按 招 考 拟 录 用 人 数 等 额 确 定 体 检 、 考 察 人 选 。 若 考 生 成 绩 相 同 的 , 则 按 主 考 官 给 分 高 低 顺 序 确 定 名 次 。
七 、 成 绩 公 示 实 操 完 毕 后 , 对 考 生 成 绩 进 行 汇 总 , 根 据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 并 在 幼 儿 园 微 信 公 众 号 公 示 , 合 格 者 方 有 资 格 进 入 体 检 环 节 , 公 示 期 为 5 个 工 作 日 。
八 、 体 检 根 据 合 格 人 员 的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排 序 。 按 招 聘 人 数 1 : 1 的 比 例 确 定 入 围 体 检 对 象 , 由 幼 儿 园 组 织 入 围 体 检 人 员 到 指 定 医 院 体 检 。 体 检 不 合 格 的 , 可 依 序 递 补 。
九 、 考 察 和 公 示 对 体 检 合 格 的 人 员 , 须 提 供 无 违 纪 犯 罪 证 明 等 材 料 , 应 聘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岗 位 的 人 员 须 由 招 聘 企 业 进 行 组 织 考 察 , 不 具 备 考 察 条 件 的 , 进 行 背 景 调 查 , 上 述 人 员 考 察 不 合 格 的 , 取 消 录 用 资 格 ; 缺 额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 可 按 照 应 聘 人 员 综 合 总 成 绩 从 高 到 低 依 次 递 补 。
根 据 考 试 、 体 检 、 考 察 的 结 果 以 及 岗 位 要 求 择 优 确 定 拟 录 用 人 员 名 单 , 通 过 幼 儿 园 微 信 公 众 号 进 行 公 示 , 公 示 时 间 为 5 个 工 作 日 。
十 、 录 用 公 示 期 满 后 , 无 反 映 或 反 映 问 题 不 属 实 的 , 按 规 定 办 理 录 用 手 续 。
十 一 、 其 他 事 项 1 . 在 招 聘 考 试 中 作 弊 的 人 员 或 在 招 聘 过 程 中 查 实 具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人 员 , 取 消 考 试 资 格 。 2 . 若 出 现 应 聘 人 员 综 合 总 成 绩 相 同 的 , 则 按 照 笔 试 成 绩 高 低 顺 序 确 定 名 次 ; 如 笔 试 成 绩 仍 然 相 同 的 , 按 面 试 时 主 考 官 给 出 成 绩 的 高 低 顺 序 确 定 名 次 。 3 . 对 应 聘 人 员 体 检 、 考 察 不 合 格 或 自 愿 放 弃 的 职 位 , 是 否 递 补 体 检 、 考 察 人 选 , 由 我 园 研 究 决 定 。
附 件 : 佛 山 市 三 水 区 教 育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幼 儿 园 招 聘 合 同 制 教 职 员 工 报 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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