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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猪头君

[家庭生活] 现在摩托车还可以上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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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河口不属于范围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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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南方都市报田霜月 实习生张定玉 “同样是机动车,同样承担国家税负,为什么汽车和摩托车就不能同时享有路权?”昨日省人大代表孙玉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禁摩”发出了质问。她列出了反对“禁摩”的七大理由,其中包括没有法律依据、市民出行难、加剧“民工荒”等等。她将在两会期间建议省人大对各地禁摩现状进行专项调查,取消地级以上城市及下属县(区)的禁摩政策。

  孙玉玲说,摩托车基本上是中低收入者使用,在城市道路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公共政策严重倾向于汽车,这意味着首先牺牲的是中下层弱势的权益。到目前为止,所有的禁摩城市都不能给出禁摩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规定了人民享有自主选择交通工具和交通方式的权利。大规模地禁止合法生产、合法销售和合法购买使用的摩托车,超越了这些城市行政管理的许可权限。

  “禁摩以后,一部分市民出行受到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下降;而以摩托车为生的人群则生计无着。”她经过调查发现,许多中小城市,禁摩往往是跟风行为,不顾国情民情,一味提高所谓的“城市档次”。

  东莞禁摩后,汽车销售陡增40%;广州禁摩后媒体调查,有21%的摩托车用户有购买汽车解决个人交通的意愿。从摩托车到小汽车,到底哪个更“绿色”?孙玉玲也作了一个比较:一辆125ml的摩托车耗油量仅是一辆1.3L汽车的1/10到1/8,据他们在广州市区的调查统计,轿车平均载人仅为1.57人,摩托车为1.4人。摩托车占用的道路仅是轿车的1/4至1/6,综合效率要比轿车高4倍左右。从废气排放角度看,即使小汽车按满载5人计,人均也比摩托车排放多。

  孙玉玲说,不少城市禁摩是因为摩托车成了“双抢”工具,这样的判断和决策不仅说服不了公众,也不能从根本上杜绝抢劫,“现在广东禁摩的区域开始出现了用面包车抢劫的现象,难道再禁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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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0unicorn 于 2013-3-21 23:00 编辑

转载几个反对禁摩限摩的宣传短片
http://tieba.baidu.com/p/1462061254
http://v.youku.com/v_show/id_XNTI2ODM0MDUy.html
http://www.passionmoto.net/topic.asp?bbsid=10&topicid=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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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1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0unicorn 于 2013-3-21 22:59 编辑

一、按现行《道路交通管理法》的规定,摩托车是有权挂牌照上路行驶的,而不给摩托车上牌照则明显违反了该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制度,只要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准予登记的各项条件,有关部门就应依法为之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为最高准则,权威性是最高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相违背,否则无效。车管部门如果不给摩托车发牌照,那就是行政不作为,是胡乱作为,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如果处罚上路的摩托车,那是滥用权力,同样也是违法行为。
如果把一个本来违法的决定,再送入听证程序,更是错上加错。但是,听证程序,可能把决定的“违法性”给洗掉,仿佛一下子就名正言顺了,好像经过听证的事应该没有问题。执行者执行决定的时候更会理直气壮地以经过听证为由压倒一切疑问。听证就像一块遮羞布,成了一种伪程序。令人遗憾的是,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行政程序法》。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实现的保障,只有具体的规定,但没有完善的程序,具体规定实行起来难免会大打折扣,甚至落空。尤其当听证发展成一种运动的时候,各种听证会鱼龙混杂,挂羊头卖狗肉的事自然会有的。
二、从我国颁布的所有政策法规看,也从未有禁、限摩的任何规定。城市禁摩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严重侵害了中国摩托车产业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行政许可法》给政府提出的最严峻挑战,就是它必须彻底放弃一禁了之的做法。
禁摩仅仅是《行政许可法》给地方政府带来的无数麻烦的冰山一角。目前并没有一个严格的验收程序,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资源,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保障每一个公民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间。
三、我国《宪法》要增添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内容,而禁摩这样的做法,似有变相剥夺公民私有财产的嫌疑。文明理性有它固有的精神品质。行政行为应该如何管理,应该如何受到法律监督?假如每一个人都失去了个体的尊严和选择,那么任何一种制度都可能成为群体性暴虐的借口。然而,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尽管正当性遭遇质疑,禁摩还远远没有成为过去式。
四、政府应该出台相关交通法规管理协调引导,而不是限制交通工具。摩托车的行驶安全问题,并不是摩托车本身造成的,而是驾驶人员、路况等多种因素造成的,难道我们能因为刀能伤人就限制或禁止生产刀具吗?这种禁摩行为无疑是因噎废食。
五、“禁摩令”专门针对着特定的公民使用群体,是具有对公民划分等级之实质的差别性行政法规,从根本上违背了普遍性、公平性、公正性这一基本法治精神。用圣奥古斯丁的话来说,“就等于无法无天。”按官场的潜规则而不是有关法规行事,其力量是巨大的,远远重于法律,没有想到广大民众利益,以及他们应享有的“知情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忽视人们的客观需求,不能仅仅靠行政权威,用强制命令来规定人们只能这样不能那样。“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指示时刻提醒公仆们:在制度设计时,应体恤人性,顾虑现实,恪守客观。
六、现代社会有许多相互冲突的利益要调节,符合法治精神的行政意志不能是由什么部门“批发”给社会的,它们的产生应是一个复杂的复合过程,其间,各种力量和利益的搏弈、平衡和妥协是很重要的。撇开了必要的搏弈、平衡和妥协过程所产生的命令,很难避免由一部分人强加于另一部分人的性质。的确,公共利益这顶帽子很大,扣在什么地方都合适。但公共利益是总则里的原则性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具体运用的。社会当然需要政府通过有效管理来提供良好的秩序和必要的稳定,但秩序也好稳定也罢,都只有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时才具有价值,如果把它们上升为目的,是本末倒置;把管理上升为目的,更是本末倒置。不幸,这正是“禁摩令”的软肋。即使不提隐于其间的部门利益,往好里说是只图管理方便,只注重虚伪的城市形象,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就在这管理的方便和所谓城市形象被目的化中淡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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