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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站、慢跑等惩戒措施从草案中删除!
11月15日,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消息, 就《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赋予了 学校主管部门教育惩戒更多主动权。 据了解,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
教育惩戒权边界在哪?教师该不该惩戒学生,如何惩戒,一直是困扰很多教育工作者的难题,也给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记者注意到,按照此前的草案规定,教师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一审稿第四十八条【教育惩戒】 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与此前审议的版本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关于“教育惩戒”的条文有所变化。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 中小学校学生在校园内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和批评,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具体的教育惩戒规定。
这一规定删去了关于具体惩戒形式的表述, 将相关主动权赋予学校主管部门。 这一条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的重点。
条例一审稿在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围绕教育惩戒权的条款曾引起与会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激烈讨论。
审议现场曾引发激烈争辩,现场分化成支持与反对两种声音。
教育界的代表普遍为“罚站罚跑”写进法规点赞,认为这将向社会传递鲜明信号,有利于消除老师担忧,破解学校慑于家长压力而“不敢管”的困境。
但有代表认为,罚站罚跑本质上仍是体罚,会对被罚学生心理、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不宜通过法律明确予以惩处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代表们普遍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对“罚站罚跑”应当秉持谦抑审慎的态度。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对“罚站罚跑”的处理上采取了折中的办法。在不将此明确写入条款的同时,也明确将教育惩戒规定下放学校主管部门,可以由其来确定采用何种惩戒措施。
学生心理异常怎么办?
学生情绪异常、有自残等倾向怎么办?此次征求意见希望能集思广益。
按照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规定,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人员。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开展的心理咨询、辅导或心理危机评估干预等活动享有知情权。
同时,学校发现学生有两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意外,并及时告知学生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这两类情形分别是:
(一)有明显自残或者伤害他人倾向;
(二)有明显的言语、情绪或者行为异常的。
同时,学生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应当在接到学校告知后四十八小时内到达学校;拒不到校的,学校可以通知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患病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到校履行监护职责。
大家也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在11月23日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馈。
来源:南方日报
新三水网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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