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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为一体,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同等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相为代理人,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为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都发生效力。
现实生活中,一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夫妻共有的房屋,合同是否有效?未签名或未知情的配偶一方能否主张要回房屋?
在实际交易中,常见的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的情形有2种:
一是,产权登记为夫妻共同共有,夫或妻中的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是,产权登记为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该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针对情形一,共同共有的房屋,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或追认时,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
针对情形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第三人要想善意取得房屋,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善意购买
即要求第三人在完成房产转移登记之前,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二、支付合理对价
即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正常的市场价格,一般是根据房产的性质、建筑年限、地理特征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三、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已在不动产部门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在第三人名下。
因此,对于配偶一方来说,满足以上条件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该配偶一方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在离婚诉讼时向另一方主张损失赔偿。
对于第三人,律师建议:在购房二手房屋时,即便是产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房屋,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无论出卖方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内购买的,建议要求出卖方的配偶出具同意**房屋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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