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4-8-9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应网友
对于网友“周思琪”提到的案件,我们与大家作一个交流。
1、对于本案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指出,受害人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没有在确认安全后才通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虽然我院认定本案的肇事者(也就是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逃逸,但因为有明确证据证明受害人也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因此不认定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2、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肇事者一方对受害人一方给予了赔偿,受害人一方收到赔偿后出具了《谅解书》,谅解书中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对受害人判处缓刑。我院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肇事者判处了缓刑。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3、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裁判文书已在中国法院网公布。链接如下,各位网友可打开浏览。
http://www.court.gov.cn/zgcpwsw/gd/gdsfsszjrmfy/fssssqrmfy/xs/201407/t20140702_1915999.htm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