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21-11-26 20:19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曾经的公司同事,入职第三个月末怀孕(试用期是两个月的),即一过试用期就怀孕了。孕期五个半月就请假保胎,直到产假六个月后返来上班;刚上班第二个月,又话来二胎了,因为相隔时间太短,又继续请假保胎。直到二胎产假结束,回来上班一个月(要拿二胎的生育津贴)后,立马**了。三年抱两,其中真正上班的只有五个月,期余时间都是:怀孕,生产,休假,再怀孕,再生产,再休假。
结果:从此以后,公司人事制度明确招人时,都要填一份承诺,入职X年内如果怀孕,本人愿意自愿离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