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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征求意见,办法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都作了详细的要求,其中,发现部分条款与企业日常息息相关,如:
1、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但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等4种情况,维修资金专户需交还由区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管;(见第十三条)
2、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等6种情况,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见第二十条)
3、电梯经市场监管部门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评估、检验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消防设施经消防救援部门或有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等8种可紧急使用资金;(见第二十八条)
4、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设施设备、共有部分维护不当及未履行好紧急维修义务的法律责任;(见第三十五条)
5、提出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设施、设备养护义务及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时,应当提供有效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见第三十条)
6、还有其他如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时应当签订维修资金管理公约、紧急使用预案;投保维修保险的程序;四类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提供的服务等等。
对此,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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