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6-7-6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佛山三水区政府原政务委员、党组成员翁良昨日受审,称幸福的晚年生活“化为泡影”。
翁良
男,汉族,安徽怀远人。1963年4月出生;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校本科学历。被羁押前任佛山市三水区政务委员、区政府党组成员,分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翁良在三水政界任职多年,曾先后担任过三水区委组织部副部长、教育局局长、人社局局长等要职。
南都讯记者门君诚昨日上午,三水区人民政府原政务委员、党组成员翁良涉嫌受贿一案,在佛山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检方指控他涉嫌受贿总金额人民币11万元、港币10万元,收受徕卡相机一部(价值澳门币10.088万元),共合约30万元人民币。昨日,他在庭上悔不当初,为自己的受贿行为算了一笔经济“账”:被羁押之前年收入30万左右,还有八九年就退休了,如今这一切都成了泡影。在检方指控的四起案件中,行贿人均为三水联科电脑有限公司总经理卢志恩。控辩双方的争议,集中在一台“徕卡相机”上。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控方:任两局局长期间收受同一人贿赂
今年51岁的翁良,于2015年8月25日被纪委从办公室带走调查。同年10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翁良出事时,任三水区人民政府政务委员、党组成员,为副处级干部。此前其曾任佛山市三水区政务委员、三水区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党组书记。
昨日,翁良涉嫌受贿的案件,在佛山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据佛山市检察院指控,翁良涉案的时间范围为2011年至2013年,受贿总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港币10万元,同时还有徕卡相机一部(价值澳门币10.088万元),行贿人均为三水联科电脑有限公司总经理卢志恩。
指控的具体事实有四起,两起发生在翁良担任三水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分别为:2011年4月至2012年8月,为卢志恩中标三水区某技工学校校园网络集成综合布线工程项目及验收提供帮助,收受卢志恩人民币3万元;2011年7月,翁良为卢志恩获得教育系统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卢送的价值澳门币10 .09万元的徕卡相机一部。
另外两起则发生在其担任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期间:2011年年底,翁良为卢志恩中标该局信息化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卢港币10万元;2013年下半年,翁良为卢志恩中标该局机房建设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卢人民币8万元。
辩方:受贿金额小因“交友不慎”
在庭辩论中,翁良的律师表示,从翁良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来看,他长期担任领导干部期间,廉洁性还是保持得不错的。实际上,翁良是可以和很多人发生经济利益往来的,包括施工方、设计方等,但指控的四起案件的行贿人均是卢志恩。可以看出,翁良是由于“交友不慎”,认识了卢志恩,才发生了受贿的情况,其受贿金额也很小。
最后陈述阶段,翁良表示了悔罪,在提及对不起父母和妻儿时,他还一度哽咽流泪,称自己1996年携妻带子,从外省调到广东佛山三水。20年来,从一名普通公务员成长为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其间先后担任区组织部副部长等职务,一直努力务实工作。但是,千百次的努力由于自己的贪念犯下受贿罪,彻底地毁掉了自己的一生,毁掉自己的政治生命。
最后,翁良还为自己的犯罪算了一笔“账”。“为了总额折合十八九万元的受贿额,我不仅承受了沉重的政治代价,还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他说,“被羁押之前,我每年的工作年收入有大概30万,我还有8- 9年就退休,退休之后还有10多万元退休金。本来我想在退休之后,又可以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由于自己的违法犯罪,这一切全部都化为泡影。”
庭审争议
徕卡相机算不算受贿既遂?
翁良 徕卡相机早已退还
翁良对四项指控事实中的三项表示没有异议,仅仅对收受徕卡机部分的指控有意见。
翁良表示,自己确实收过这台徕卡相机,但此前从来没有叫卢志恩买给自己。2011年7月,他收到该相机后,仅仅在同月30日回老家参加校庆活动时用过一次。后来,他感觉相机不好用,特别是对焦非常困难,且过于昂贵,太过张扬,于是就在同年9月将相机还给了卢志恩。但2013年,卢志恩借口搬办公室,又把相机送给了他,并且一放下相机就声称有事走了。2013年9月前后,翁良看到卢志恩一直没来拿回相机,就叫司机将相机还给了卢志恩。“一直到201 5年8月纪委抓我,我也再没见过这台相机,也没有用过。”
证言 翁良选好相机给行贿者
不过,检方表示,卢志恩的证言显示,在一次聊天中,翁良提到徕卡相机非常好,并且在官网上选好相机和镜头的型号给他。后来,他按翁良选的型号,在澳门买到了相机和镜头,并约翁良到他三水广场的办公室,将相机给了翁良。201 3年,翁良让司机将相机交给了他,但只是说放在他那里,没有明确说不要。他那时听说翁良可能被纪委调查,可能是害怕出问题,于是便收下了。卢志恩的证言并没有提及翁良有两次归还相机的情况。
对此证言,翁良提出了质疑,认为卢志恩是201 3年才搬到三水广场的办公室,2011年让翁良到他的办公室,是不可能的事情。翁良同时否认自己上官网选取过型号,也否认他2013年退还相机时被纪委调查。而其律师则认为,这最多也是“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并不是翁良主动向卢志恩索要相机,而卢志恩没有提及翁良有两次归还的情况,很可能是因为其遗忘了。
控方 两年后才归还,属受贿既遂
控方则表示,按照卢志恩及其妻子的证言,翁良在收取相机两年后才归还,并且原因也是相机使用不方便及太招摇,这种行为没有及时性和主动性,应该构成受贿既遂。
(南方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