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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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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股权、权益的条件
一、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结婚前原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的,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分有责任田的,或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时起曾享有股权的;
2、户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农村居民;
3、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义务的。
二、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其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
2、本人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或被合法抚养的;
3、出生随母入户或收养时随母入户且户籍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三、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人是空挂户或挂靠户人员(是指因工作、投靠亲友、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
3、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子女。
*严禁户籍不变因婚姻状况变化而认为随意剥夺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中途停止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股份分红和其他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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