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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李大飞

获补8000元 佛山三水外嫁女权益第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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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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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荣誉市民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0-5-12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楼上,君子与小人我就不晓得,读得书少,无甘好文化
我只认为那些纯粹为了分钱而不迁走户口,或者将自己子女的户口迁入的人很可悲
有些人见村有钱分了,就赖着不走,自己老公个边有钱分了,就鸡甘脚迁走,丑吗?
农村有很多的不公平,不过都是讲下算了,不是我们能够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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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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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人还是觉得,既然户口迁不迁是有选择权的话,向利益好的一方选择,这是无可口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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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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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回复 9楼 lbcqzh 的帖子

出嫁女可以参与分红的条件之一是:出嫁女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义务。所以,修祠堂、修路等等,如果村委要求每个村民必须交钱,那就必须履行。如果说捐嘛,那肯定就是含有自愿性、随意性的啦。

[ 本帖最后由 liaoylawyer 于 2010-5-14 11: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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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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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换位思考

[ 本帖最后由 liaoylawyer 于 2010-5-14 10: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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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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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出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股权、权益的条件

一、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结婚前原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的,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分有责任田的,或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时起曾享有股权的;
2、户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农村居民;
3、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义务的。

二、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其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
2、本人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或被合法抚养的;
3、出生随母入户或收养时随母入户且户籍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三、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人是空挂户或挂靠户人员(是指因工作、投靠亲友、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
3、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子女。

*严禁户籍不变因婚姻状况变化而认为随意剥夺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中途停止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股份分红和其他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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