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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少年萝卜

[民生大小事] “被捐款”折射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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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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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国务院办公厅〔200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工作原则明显指出: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早已违法,权大?法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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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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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7-1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广东省委2010年6月30日晚间通知:“不得以确定数额、下达指标等方法向企业和个人摊派捐款,不得从企业账户和个人工资账户强行扣款,不得进行攀比、歧视捐款数额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把捐款多少与日常考核挂钩,不得对捐款少或不捐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
广东省纪委举报地址:广州市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内4号楼三楼
  邮政编码:510082
  电话:020-87185050
  
  
  中纪委举报中心地址
  通讯地址:中央纪委信访室监察部举报中心 邮政编码:100813
  电话: 010-64014567
  
  中央纪委监察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2号 邮政编码:100035
  举报电话:010-6401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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