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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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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三水区教育系统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中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等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
9.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在校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
10.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11.让学生或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12.向学生或家长擅自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保险等商业服务的;
13.诋毁、侮辱、谩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5.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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