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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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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都出来了 外嫁女子女可以合法取得分红 ,难道一般的个体都可以置国家法律予度外?
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
合法权益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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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5日)0 H& n7 Z# a! r3 I. h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维护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化解农村不稳定因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f6 \* H: n% B+ \; L
一、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的必要性和工作要求3 U2 B3 j) o( D$ D3 j
首先,损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是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和民主建设中的表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迟早要解决。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开始,我区积极推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这一改革对提高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增加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规范农村经营管理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改革中,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有些村拒绝承认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有村股份社成员资格、不予配股分红。有些村还把这些内容写进了村规民约。必须清楚,这一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这一情况如不及时纠正,始终是我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9 c, R) z8 E/ z0 M7 E
其次,相对而言,我区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还不够突出,早解决易解决。
这主要与我区农村股份社分红还不多、一些出嫁女默认有关。但是,随着我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股份分配水平将逐年提高,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将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农村出嫁女权益纠纷已经逐步成为影响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大问题,而且呈现越来越激烈的趋势,部分农村出嫁女串联起来越级上访,对我区经济社会和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这一问题越早解决,越易解决,解决的成本越小。
第三,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是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必须解决。+ ^8 f8 I- y3 t
市委、市政府要求用一两年的时间,彻底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对此,南海区等周边地区在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方面已经取得实效,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从中得到了实惠,我区毗邻南海,必然受到比较效应的影响。我区早解决,早主动,越迟解决,工作越被动。
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早动手、早动员、早落实,尽早抓出成效,妥善解决。
我区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从现在开始,全区统一政策、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区、镇、村和各职能部门整体联动,教育、诉讼、奖励、惩处多管齐下,结合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依法全面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其中,从现在开始到11月底,用7个多月的时间,主要采用依法教育调解的办法使全区90%以上的村得到基本解决,各镇(街道、经济区)可先试点推进,再全面铺开,也可以直接全面铺开;之后,再用4个月的时间,主要采取行政诉讼等办法使其他村问题得以解决,同时做好2009年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兑现分红和其他分配,到2010年3月底使这一问题基本得以解决。+ O$ C! D1 \. K# ]
二、成立领导工作机构,广泛宣传发动,认真做好调查摸底4 g( X& @$ J3 B% j+ o; a* {
这一阶段的工作从现在开始到7月底结束,用3个多月的时间完成。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区委和各镇(街道、经济区)的领导和工作机构。
区委成立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专职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纪检、政法、农村的区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委办区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委农办、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档案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妇联、区公安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三水分局、区信访局、区法制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调有一定农村工作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从事这一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委农办,下设政策组、宣传组、督查组,独立办公,保障其办公场所和日常经费开支。各镇(街道、经济区)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职办公室,负责领导、协调区、镇(街道、经济区)的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工作,并报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镇(街道、经济区)、村(居)委、农村股份合作社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社章程合法性和成员资格审定委员会。. L# C/ `9 n0 b( e
各镇(街道、经济区)、村(居)委、农村股份合作社要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社章程合法性和成员资格审定委员会,依法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社章程,依法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废止和纠正侵害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成员合法权益的条款,并依法审查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身份和确认成员资格,督促和保障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得到配股分红和其他分配。依法纠正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农村基层的实施。
(三)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
要利用印制宣传手册、媒体宣传、召开区镇动员会、村“两委”班子会议、各村小组组委成员会议、党员和村民代表、农村出嫁女代表等会议,进村入户宣传等多种手段,广泛宣传区委、区政府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以及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后果,使广大村民明白,对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给予村股份社成员资格、不予配股分红和其他分配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纠正;要使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明白,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必须尊重历史,按照区委、区政府的政策规定依法进行。通过广泛宣传,统一思想,强势推进。
(四)全面摸底登记,做到一人一档。
要进村入户,让每个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亲自填写家庭情况登记表,审核原件证明材料并复印归档,做到一个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一份档案。如有必要,进一步到当地派出所或档案局核查身份资料。
三、依法修订股份社章程,甄别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资格,合理配股
这一阶段从今年8月开始到11月底结束,用4个月的时间完成,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对股份社章程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对违法条款采取只公示不表决的方式进行修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正确处理好村民自治与依法办事的关系,股份社章程的条款及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内容。
各镇(街道、经济区)、村要严格监督、审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社章程,对不合法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股份社章程的监督审核不是推倒重来,而是修正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赋予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其相关权益条款明确写入股份社章程中,对修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只公示,不须履行表决程序;凡是依法依章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其权益资格的相关情况只公示,不须履行表决程序。
(二)甄别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成员资格。
1、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0 L* j) [ f' M- Y$ b4 D. W+ o/ k
(1)结婚前原属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的,或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起分有责任田的,或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时起曾享有股权的;' b4 G& D+ U3 _. x: `+ c
(2)户籍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农业户籍性质或由原农业户籍改革过来的农村居民;
(3)婚后户口一直保留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义务。
2、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子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其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
(2)本人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或被合法收养的;" k1 L3 C+ u) d; }* i- M
(3)出生随母入户或收养时随母入户且户籍一直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7 V+ K2 B+ |" o3 _) h
3、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人是空挂户或挂靠户人员(是指因工作、投靠亲友、读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生育的子女;
(3)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的子女。& s8 k5 Q+ Y' R$ T, d% f5 m
(三)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成员资格公示。$ D p8 H. I" I6 `) w2 \
把符合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名单进行第一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对有异议的村民进行信访登记,对所提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过后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第一榜名单视情况作出说明或修正,若有修正则进行第二榜公示,如是推之。同期,对由此引发的村民信访事项进行解释和处理。
(四)从身份确认日起按照“五同”原则进行合理配股。
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或依法定程序确认之日(以下称“成员身份确认日”)起生效,其股权权益从“成员身份确认日”开始计算。
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按户籍性质相同的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具有相同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年龄相同的股东享有同等数目股数和股份分红(即同籍、同权、同龄、同股、同利,以下简称“五同”)原则进行股权配置,具体依照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社章程规定执行。
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不能同时在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股权和权益。
严禁户籍不变因婚姻状况变化而人为随意地剥夺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中途停止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股份分红和其他分配。
(五)资料归档。) ?& J# W: J! y) h3 q5 i
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四、以行政监督和司法强制手段解决股权权益纠纷,依法兑现股份分红和其他分配,做好总结验收
这一阶段从今年12月开始到明年3月基本结束,用4个月的时间完成,主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以行政监督和司法强制手段解决股权权益纠纷。
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按照行政和司法有关程序,制订相应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依法保障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申诉权、诉讼权。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申诉的,镇(街道、经济区)、村必须受理,并依法依规调处解决。当事人如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区管委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政府或区法院依法处理;对依法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理决定,村委会、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不执行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诉求不合理、不合法者,有关部门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和法制教育工作,对屡教不改而无理取闹,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努力营造依法有序维权维稳的良好局面。
(二)兑现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股份分红和其他分配。
今年底明年初,各镇(街道、经济区)、村要对确认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其按照所配股权得到股份分红和其他分配,禁止只配股不分红不分配现象的发生。# s( t7 c8 {% z9 g' X+ c; N& z N
(三)认真做好验收总结工作。
2010年3月底前,由区委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各镇(街道、经济区)的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采取听取各镇(街道、经济区)汇报、召开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出嫁女及其子女座谈会、查阅资料等程序进行。初步验收条件如下:
1、农村股份社章程已修订不合法条款并公示;+ V V/ {1 N& Y
2、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发放了股权证并有签收记录;& L7 S3 x5 H, B- }8 x2 W4 ~8 r9 m6 b
3、工作过程中没有因干部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越级上访及村民纠纷事件。
检查验收工作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在今年12月进行,主要检查各镇(街道、经济区)是否落实了90%以上的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第二次在明年3月进行全面检查总结验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提高完善。
五、采取综合考核奖励和扶持政策、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工作顺利进行
(一)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和奖励制度。要将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工作纳入镇(街道、经济区)、村、组(社)领导成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的专项考核内容。区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镇(街道、经济区)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中,并进行专项考核。区委、区政府将在2010年上半年对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工作进行总结,并对全面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镇(街道、经济区)、区直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各镇(街道、经济区)在年终进行村、组(社)领导成员工作绩效考核时,增设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专项奖励,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村、组(社)领导成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因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职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村、组(社),酌情扣减相关责任人的区、镇(街道、经济区)财政补贴,并在年终村或组(社)干部绩效考核时,按情节轻重扣减当年度相关责任人的绩效考核报酬。具体奖励和扣减措施由各镇(街道、经济区)制订实施办法确定。9 ^ Y' G8 @0 H/ \& b* K6 y8 h9 S
(二)建立经济发展扶持制度。各镇(街道、经济区)、区直有关单位要制订相应扶持和倾斜措施,对在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股权权益争议工作成绩突出的村、组(社),优先支持其发展集体经济,优先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其招商引资项目等,以进一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m& x a1 I2 M& w6 }) d# E
(三)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镇(街道、经济区)、村、组(社)“一把手”是依法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争议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该项工作的领导责任。镇(街道、经济区)“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村、组(社)领导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到实处。要建立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解决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权益纠纷工作不力或工作失职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引发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镇(街道、经济区)、村、组(社)的主要责任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对带头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的村、组(社)主要负责人,要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建议罢免或调整;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0 C* E' ^6 C# t3 W- a
六、逐步建立“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定期调整,合理流动”的股权制度,切实解决因人口变动引发的股权利益矛盾& O; ^; g1 e' x
各镇(街道、经济区)、区农业等部门要指导对未实行固化股权的村、组(社),结合农村“两确权”工作(即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确认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每隔一段时期进行股权调整,实行“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定期调整,合理流动”的股份制模式,使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逐渐发展成为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有限公司。6 p% e5 A* O7 h5 {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委农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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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民政 农村 外嫁女△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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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至: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迳口华侨经济区党委、管委会,区直局以上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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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佛山市三水区委办公室 2009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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