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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ng

[三水杂谈] 小区是业主的私人财产!小区是业主的私家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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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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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sing 于 2012-7-23 03:13 编辑
小沅928 发表于 2012-7-22 13:21
我认为"万里"说的才是重点...汇丰的住客第一时间就应该先缴纳物业管理费,然后才有权去评估物业管理公司的管 ...

       那间闹罢工的物管公司复工了吗?其实他们的行为已经是中止合同的行为了。当然,汇丰业主们要求他们复工又另一回事。

       不管是实施那一项措施,前提都要汇丰业主们冰释前嫌、协商一致,否则还会有问题出现。


       汇丰弄成这样,财产损失是明显的,大家可以去问问房地产中介,现在谁还敢买汇丰的二手房?又是哪一些人才会租汇丰的房子?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全世界范围内,政府管理的“小区”都是低端住宅区(如香港的公共屋村),出得了好价钱的中高端租户是不会考虑那些地方的。优质、专业的物业管理是物业保值、升值的保证,这种例子在中国随处可见。


       再相互指责下去,损失是你们的,例子是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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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sing 于 2012-7-23 03:15 编辑

      美国人一有事就打电话给律师;中国人一有事就喊“有关部门”!
         
      中国的行政官员真TMD不好做!相比之下欧美的行政官员轻松得多,他们不过打份工而已,只要他们尽了法律赋予的职责就没人会骂他(外国人只会骂政治家而不会骂行政官员)。但中国的行政官员呢?他们要做一帮永远长不大的孩子的父母!这容易吗?

         
      只要这些未成年儿童稍有不顺就要他们“父母”回家卖红薯 —— 只因为不给他(她)做主!注意,不是复数的他们而是单数的他(她)!从不管这些“父母”有没有权有没有可能作这些主,总之就是“有关部门”“有关部门”...........  既然连吵架都要给做主,那没七八个副市长和一大堆工作人员能忙得过来吗?所以说,在中国做官是很辛苦的!多点谅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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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3 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sing 于 2012-7-23 03:16 编辑
san1996 发表于 2012-7-20 01:31
sing哥,我们只要经营好自己小区就可以了。那些事情不是一天能说清楚的啦。

       谢谢您的提醒!
      
       我只是有感而发,发一些无病呻吟而已。同时我也想提醒一下其他小区的业主:假如你想将自己的物业卖出或租出一个好价钱的话,就不要让汇丰花园的故事在自己的小区重演,因为政府也帮不了你!
      
       在这里我要谢谢汇丰花园的业主们!因为你们令我想通了一些事!真诚希望你们的问题能圆满解决,我发这个帖子的目的是希望你们和解和好,而不是想给你们提供一个相互指责、加深矛盾的平台。假如我的言语中有得罪之处还望你们多多见谅!
              
       我是外人,不说了,我也不再回复这个帖子了。假如你们要吵就继续吵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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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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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有民主,但还要有集中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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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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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十分支持。。和气生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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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24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sing 于 2012-7-24 20:06 编辑
万里 发表于 2012-7-24 12:15
你看清楚我的帖子,我提到的刑事责任,是养狗这个例子。欠债是刑事责任,是你自己白造出来的。我没有说过 ...

       哈哈,我还以为你是因为香港的“钱债监”才误以为民事纠纷在香港要负刑事责任,想不到你的认知竟然达到了将刑事和民事混为一谈的高度!!对不起!对不起!是我的错!我的错!我高估你了。
           
       你在前面说的是公契!而提到的都是与公契有关的民事纠纷!香港的公契是一种民事约定 —— 公共的契约!它相当于内地业委会的章程、约定,类似我们常见的居民公约(不是很准确)。民事约定的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法律明文禁止的事项不是民事约定的范畴!所以,公契无权对是否圈养烈犬作出约定,这就如同业主大会无权约定业主能不能杀人一样!公契里对养犬的约定不过是能不能养、怎样养之类大家自行订立的规矩而已。
              
       违反了公契相当于违反合同,那只是民事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必须追究,民事责任是否追究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假如你在香港违反法律圈养了烈犬,政府检控官必须对你提起公诉!但你违反了公契养了一只哈巴狗,是否提起民事诉讼则由业主立案法团或有关当事人自行决定,可以告你也可以骂你几句就算了。
      
      内地很多居民公约都有“不许斗殴”这一条,假如某位居民因斗殴而被判刑,那跟“不许斗殴”的居民公约有什么关系?而你却可以认为这是因为该居民违反了“不许斗殴”的居民公约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欠债是不是刑事责任这么简单的问题还要考究?!先去了解清楚什么叫刑事责任!“欠债要还”不是因为法律规定,而是根据合同约定!而合同是可以更改的,所以才有那么多债务重组、债务减免的勾当!欠债可以还也可以不还,一切取决于债权人的态度。一件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自行更改的事情可以称之为“罪”吗?!既然不是罪那又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啊?!
                     
      连法律体系里最基本的民事、刑事都分不清清楚,那还抛什么法律书包?不要再乱粘贴了,贴得越多笑话越多!还是认真学学你认是忽悠的《民法通则》,补补基础知识再说吧。
           
      我说过,你要在我的帖子里继续展现自己对法律的一知半解的话,我很乐意继续为大家“普法”!你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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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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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荣誉市民

发表于 2012-7-24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如果主人能讲左算既,尼个就吾系有中国特色既社会主义国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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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米糕只唇 发表于 2012-7-19 06:03
我讲一句话大家就会明白做乜会做成今日,里面的业主占大部分是西南中低层的公帽铅!

公帽铅的质素?代表着中国人-----------一群丑陋的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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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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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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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6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说得不错,自己的财产自己管,法律都有赋予业务自治权利为什么不用?平时大家骂政府,但一出事又指望政府。把政府管理引进来万一又管不好,到时候叫他们出去就难了,岂非搞得自己更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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