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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ing

[三水杂谈] 教大家如何打网络侵权官司!赚大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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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8-31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sing 于 2012-8-31 19:28 编辑

还有一种最简洁的方法 —— 带着存有截图和文档的U盘前去公安机关保案,因为情节严重的诽谤属于刑事案件,至于情节是否严重,就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后确定。假如他们认为属于情节严重,就会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公诉的同时你就可以提起附带的民事诉讼。

大家看新闻就知道,不少LD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至于平民百姓是否有这种待遇就看你的运气了。

其实很多爆料者都不是诽谤,但一般他们都会输掉官司,因为法律是无情的,只讲证据不讲其他,谁主张谁举证,你不能提出证据就一定会输掉官司!即使你说的一切都是事实。所以大家在公众场合说话时,要小心自己的言辞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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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首先将潇洒抓拿归案!:am06:呢条首先要摆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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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孙敢律师 于 2012-8-31 22:38 编辑
sing 发表于 2012-8-31 16:50
哈哈,本人原创,拥有不可争辩的著作权。% Z
+ i+ J+ p- l
假如容易就不用聘请律师了。* N)
v; b) I: N4 b) [* C# ~
1、把网络供应商的客户(公民或法人)作被告就可以了,因为是在那个客户的IP发出诽谤的信息,该用户负有连带责任。就如同交通事故一样,驾驶者不能确定,但车主可以确定。

2、“且公证费高应该是但公证费高吧?网络侵权如何确立证据、如何质证在目前都没有一定的标准,都在摸索当中,所以才需要律师的介入,运用其专业知识。

3
收益只是戏虐之言。实施容易、后果轻微是网络侵权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未来的赔偿标准和惩罚力度必然会提高。况且,难道就因为收益就让诽谤继续了吗?而且,我最后那个流氓方法很管用,精神疾病基本上都是自己说了算,但这方法的确很流氓!
k0 b/ }2 J# w2 ~% ^
如何维护、保障公民在网络上的名誉权对于中国法律界来说,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值得法律工作者深入探讨。而勇于探索的人必然会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孙律师,难做难办才需要你!希望你能成为这个新兴领域的探索者,甚至是领军人物。这是真心话!因为,某一天我老了,我也可以回味一下 —— 那天,我这只蝴蝶煽动了一下翅膀...............& Q( Y%

回复1、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与承担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连带责任的份额】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连带责任的前提】


交通事故中,“驾驶者不能确定,但车主可以确定”。但要明确一点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车主对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回复2、南方公证处(原广东省公证处)一同学,曾经和我联系过,说一份网络公证要几千大洋的,并且网络公证没有地域限制,哪家公正处都可以做。侵权的网页好确定,是谁发出的,不好说。



回复3、“收益”中经济损失,不好估算,法律规定了,在人身损害赔偿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等等。在名誉权受到侵权时,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不尽相同,支持多少,难已估量。精神损失,只有造成严重后果者,法院才支持。


知难而进,应难而上,是本人的性格。
新兴领域的探索者,领军人物是你我的向往,愿比翼双飞,共谋发展!
广 东  曜 灵  律 师 事 务 所

生活需要法律,律师需要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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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31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天津
bagatx 发表于 2012-8-31 20:42
首先将潇洒抓拿归案!呢条首先要摆第一

小喇叭!
我跟你们不一样,我不是来适应这个社会的,我是来改变这个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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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0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RE: 教大家如何打网络侵权官司!赚大钱!

孙敢律师 发表于 2012-8-31 21:56
回复1、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与承担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 ...

知难而进,应难而上,是本人的性格。
新兴领域的探索者,领军人物是你我的向往,愿比翼双飞,共谋发展!



衰鬼   直接话一齐稳大钱咪得咯: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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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sing 于 2012-9-1 12:25 编辑
孙敢律师 发表于 2012-8-31 21:56
回复1、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与承担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 ...


1、我的目的是把诽谤者揪出来,不是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打官司。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不是侵权,潇洒和电信怎么确定?难道凭着一句“侵权”就可以随便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了吗?他们采取的措施一般都是提供发帖者的资料,由当事人自行解决或执行法庭的判决。这样就把诽谤者揪出来了。
   
    假如是潇洒的三姨太利用潇洒的电信账号在“新三水”胡说八道,我觉得没必要将那可怜的小姑娘曝光,直接将潇洒告上法庭就可以了,因为是在潇洒的电信账号发出的诽谤信息,不是他发他也负有连带责任,而且,谁让这家伙不管好自己的小三?!至于能否告得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那就要看你作为律师的功力如何了,我觉得是没问题。



2、公证的问题。

         据我所知证据的公证不是必须的法律程序(有没有新规定我就不知道了),你提供的证据是否被法庭采用由法庭决定。况且,假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话,那就可以运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把几十万的公证费算到诽谤者的头上,因为是他胡说八道才令我花这冤枉钱的!行不行,又要看你作为律师的能耐了。



3、精神疾病属不属于身体伤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就要看你的辩论能力和法官如何判定。

      被汽车撞伤是人身伤害,你的诽谤令我“重度忧郁”“精神分裂”那算不算人身伤害?我可是有广州、北京3甲大医院的证明哦。别说不算,你是被诽谤者的代理律师,不是诽谤者的辩护律师!至于严重后果,我要跳楼了算不算严重后果?大不了真的上上金盛大厦,反正一定和极品男人一样 ——— 绝对死不了!其实极品男人可以用这一条狠狠敲金盛一笔,不过他得罪谁不好,非要得罪一个“新三水”的著名流氓,懒得塞钱入他的口袋。

    “可以开口18万,也可以开口180万,对方给不给,法院支持不支持,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那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漫天要价,大不了和法官“三七”“四六”开,哈哈



网络维权这个领域有很多不确定因素,正是一个法律工作者施展其才华的舞台,假如都有规定都有章可循,那还要律师干什么,公民自己搞妥就可以了。

还有,不要比翼双飞了,吃顿饭可以了,我还想在新三水泡几个小六小七呢,我不能输给潇洒!他有小三,我就要有小六和小齐!!!!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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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一只美洲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太平洋上空刮起了一场龙卷风 ——— 蝴蝶效应!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是刮起龙卷风的那只蝴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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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其他的不想再说了,再说就成了辩论会了,不是论坛了。

在诉讼中,漫天要价,法院最喜欢了,或者说求之不得,你要的价最高,法院收取的诉讼费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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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你们说得太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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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孙敢律师 发表于 2012-9-1 14:56
其他的不想再说了,再说就成了辩论会了,不是论坛了。

在诉讼中,漫天要价,法院最喜欢了,或者说求之不 ...

所以我说要和法官分成,只要他肯判一亿元的精神赔偿,交8千万诉讼费又何妨?剩下2千万够30个疗程外加御江南豪华别墅一套了,哈哈。:D

这些都是开开玩笑,假如大家真的要维权的话,还是听听专业律师的意见比较好,不过也不要对中国的法律保有太大的希望,因为我们活在关心和爱护之中,目前的中国还不是法治社会,关于法律那些事也只能“都付笑谈中”,笑谈笑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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