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孙敢律师 于 2012-8-31 22:38 编辑
sing 发表于 2012-8-31 16:50 
哈哈,本人原创,拥有不可争辩的著作权。% Z + i+ J+ p- l
假如容易就不用聘请律师了。* N) v; b) I: N4 b) [* C# ~
1、把网络供应商的客户(公民或法人)作被告就可以了,因为是在那个客户的IP发出诽谤的信息,该用户负有连带责任。就如同交通事故一样,驾驶者不能确定,但车主可以确定。
2、“且公证费高”应该是“但公证费高”吧?网络侵权如何确立证据、如何质证在目前都没有一定的标准,都在摸索当中,所以才需要律师的介入,运用其专业知识。
3、“收益”只是戏虐之言。实施容易、后果轻微是网络侵权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未来的赔偿标准和惩罚力度必然会提高。况且,难道就因为“收益”就让诽谤继续了吗?而且,我最后那个流氓方法很管用,精神疾病基本上都是自己说了算,但这方法的确很流氓!
k0 b/ }2 J# w2 ~% ^
如何维护、保障公民在网络上的名誉权对于中国法律界来说,是一个新兴的事物,值得法律工作者深入探讨。而勇于探索的人必然会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孙律师,难做难办才需要你!希望你能成为这个新兴领域的探索者,甚至是领军人物。这是真心话!因为,某一天我老了,我也可以回味一下 —— 那天,我这只蝴蝶煽动了一下翅膀...............& Q( Y%
回复1、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被告与承担责任,是两个法律关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连带责任的份额】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注意连带责任的前提】
交通事故中,“驾驶者不能确定,但车主可以确定”。但要明确一点儿,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车主对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回复2、南方公证处(原广东省公证处)一同学,曾经和我联系过,说一份网络公证要几千大洋的,并且网络公证没有地域限制,哪家公正处都可以做。侵权的网页好确定,是谁发出的,不好说。
回复3、“收益”中经济损失,不好估算,法律规定了,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等等。在名誉权受到侵权时,不同法院,不同的法官,不尽相同,支持多少,难已估量。精神损失,只有造成严重后果者,法院才支持。
知难而进,应难而上,是本人的性格。 新兴领域的探索者,领军人物是你我的向往,愿比翼双飞,共谋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