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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0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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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三水法院 于 2014-11-10 17:37 编辑
对《要保全肇事方财产先交200万元做担保?》的回应
感谢大家对我院工作的关注。
现就《羊城晚报》这一报道和网民的有关意见作以下回应:
一、为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我院已经根据当事人申请对相关涉案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
当事人刘某(即新闻中的“小乐”)于10月23日下午委托律师到我院申请诉前保全,由案外人刘某某提供广州某有限公司及该公司名下的奔驰轿车作为担保。我院于10月24日上午作出裁定,依法对肇事车辆进行了查封、扣押。
二、提出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一般都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对对方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必要的担保。法院在当事人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申请权。一旦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就限制了权利人对财产的处置权,容易对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现实中也出现有保全错误或者申请保全的数额远大于要维护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法律规定的保全要提供担保,并不以造成事故的责任是否明确清楚为不需要提供担保的条件,而只是考虑如果不保全有可能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法律为了“既要照顾申请人的利益,又要兼顾被申请人的利益”,就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具体到这个案件,当事人刘某提出了200万元的赔偿请求,那法院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是有法律依据的。
三、对于确有经济困难无法提供担保的处理
现实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在发生事故后,经济都出现很大困难,确实难以提供担保。对于这样的情况,各地法院都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对于这样的弱势困难群体,我们的做法是开通维权“绿色通道”,无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还是其他的一些需要提供担保的案件,申请人在其诉讼请求的范围内申请财产保全,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有证据证明自己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担保。
在本案中,如果刘某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经济确有困难,可以向我院提出减少或者免除担保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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