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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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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立法法即将出台,广东年票费的存废争议将水落石出。
引用:http://jingji.cntv.cn/2014/12/29/ARTI1419811561883534.shtml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规章实施满两年,接下来要么依法成为地方性法规,要么就得及时废止。
据了解,全国人大***会会后将汇总草案二审过程中的意见,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权限
全国人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介绍,在草案一审中和之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事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为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性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划分。
对此,草案二审稿第82条对制定地方政府性规章的范围限定为“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修正案草案同时还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长期以来,一些涉及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民生事项,原本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却仅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一些地方的限购、限行、限贷等行政手段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时有发生,恣意减损公民的权利或增加其义务。
如果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新增规定日后获得通过,那么一些实施已经超过两年的地方性规章或红头文件将面临法治的考验,若想继续实施则必须经本级人大立法程序,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而一些与上位法明显相抵触的地方性规章则须及时修改或废止。
12月27号北京一开会审议立法法,深圳29号就开始限购限行,再晚就来不及了,算是搭上了限牌限行的末班车。
广东地区存在的年票费问题,争议很大,央视也有曝光,东莞法院登报通告欠费车主强制执行。年票费问题涉及道路通行费的摊派问题,有违法嫌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诉人单位竟然是一个事业单位,这些都是不合法的。但是,2015年,立法法出台以后,地方政府的依照文件收费超过2年,就要立法了,如果要立法就要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大会按照遵从上位法的原则进行立法,年票费的问题明显有悖于上位法,人大过不了的,所以说年票费废除的最后时间不会超过2016年底,原因是:年票费进入不了立法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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