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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三水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等四人涉嫌环境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等四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一年,并被分别判处罚金。至11月9日上诉期满,四名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申请。
2014年8月份,陈某,潘某、陈某(乙)用三水区南山镇油金山脚一块面积约10亩的空地开办一家金属提取加工场,并雇请钟某参与加工场的经营管理。该加工场晚上开工,主要通过盐酸、硝酸、烧碱等化学液体浸洗分离废旧金属,提炼金银等贵金属。在明知生产过程会产生污染的情况下,陈某等人仍将未经处理的废气、含重金属废液直接向环境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2014年10月18日,三水区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了该加工场的违法行为,并对场内浸洗桶和排污口的废水抽取水样进行监测,证实浸洗桶样本和排污口样本的pH值不达标,总铜、总锌、总镍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严重,远超执行标准3倍。
因该加工场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超标已达3倍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八条规定,陈某等四人已涉嫌刑事犯罪。2014年10月22日,三水区环境保护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6日就该案提起公诉。2015年10月29日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潘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陈某(乙)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钟某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至11月9日上诉期满,四名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申请。
据三水区环境保护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该局已将7宗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中4宗案件已由法院作出判决,共有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污染环境,将受法律制裁!切忌存侥幸心理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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