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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5-5-29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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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zxtas 于 2015-5-29 21:38 编辑
纵观你的帖子,睇来系专门来找茬的!
我第一篇帖子写到:《物权法》规定:小区电梯内投放营利性广告,需要得到小区业主同意,并且所得收入全部归业主所有。里面讲的规定系概括性的描述,系针对《物权法》第六章涉及到的有关业主公共产业的权益的概括,正因为是概括性的,所以没有标明是第几条规定。其中《物权法》第73条,第82条都有详细描述。
你对物管侵权行为的事实置若罔闻,却纠结于我帖子里“标点符号式”的问题,我真的很好奇,你究竟目的何在?
再一次重申,我发贴的目的,在于提醒广大业主留意自己的公共权益不受侵害。如果:
1.你纯粹系理解能力有问题,欢迎你的有理有据的提问讨论。
2.你是断章取义,别有用心,助纣为虐,那么你可以 STOP,以后此类帖子本人一概不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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