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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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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物管使者 于 2015-11-11 12:03 编辑
网友goldsun,您好。
对于我会《关于“再现物管侵害业主奇闻:金太阳公寓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制度管控业主!”帖子的说明》你还有的疑问。现再次详细解释你的不明之处。
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二项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这“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的约定的统称,其中分:⑴开发商(因专业方面原因,实际上大部分发展商都委托物业企业进行拟定)在销售物业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结合开发项目实际拟定的称之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⑵在业主大会召开表决通过后或业主大会重新修改、制订表决通过后的称之为《业主管理规约》。目前,为金太阳公馆提供物业管理的佛山市旭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物业”)没有重新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
2、对旭阳物业发出通知要求有车位的须领取卡刷卡出入,没有车位的车辆自行解决车辆停放方面是否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七项的规定。
首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车辆停放应有合法的或不侵害其他业主共有物权的停放位置。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金太阳公馆的物业管理合约对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提供管理服务。按通知内容可知,旭阳物业只是今后在对车辆出入小区和停放加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制止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车辆侵占小区共有部分。具体表现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没有车位需要进入小区停放,就不得不占用业主共有的场所、场地,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没有车位的车辆使用业主共有的场所、场地的方案之前就停放车辆即明显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此可知,旭阳物业没有单方面改变或侵害业主专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就没有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反,没有车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场所、场地停放车辆属于改变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使用用途和使用业主共有部分,应当遵循《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使用业主共有部分停放车辆。
另对于哪些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问题因为关系这些事项比较多,只能说除《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一至六项外关系到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都属于此项范围。
3、对你所提到金太阳公寓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摊分用地被规划为开发商私有产权的车位的问题。发展商、业主、物业企业都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也是合作关系。具体在这个车位方面的争议或纠纷中,是业主与开发商的法律主体关系,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直接的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个问题和实际工作中物业企业既不方便也没有举证责任。车位的权属在我会《关于“再现物管侵害业主奇闻:金太阳公寓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制度管控业主!”帖子的说明》也说的很清楚。如业主查证车位权属被侵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希望这样解释也解除您的疑问,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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