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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oldsun

[曝光台] 再现物管侵害业主奇闻:金太阳公寓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制度管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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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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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荣誉市民神回复

发表于 2015-11-10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物管使者 发表于 2015-11-10 11:09
关于“再现物管侵害业主奇闻:金太阳公寓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制度管控业主!”的回应

然并卵
我是吵架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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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0 14:38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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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0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goldsun 于 2015-11-10 18:04 编辑
物管使者 发表于 2015-11-10 11:09
关于“再现物管侵害业主奇闻:金太阳公寓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制度管控业主!”的回应

很遗憾,当事者旭阳公司没有出来回答,感谢贵协会出面解释,我们业主们始终相信中国是法制国家,双方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来对话。
贵协会提到的物业公司可以代全体业主制定管理制度一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冲突,在正常合理范围内或许的确如此,但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拒绝业主车辆进入,否则将采取措施、违者后果自负等恐吓性词语云云,如果贵协会觉得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二项((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第七项((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那么请问哪些才能算得上?
另外,金太阳公寓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摊分用地被规划为开发商私有产权的车位是否是经过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复许可,令人存疑,至少我们业主手头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并未对该地块有规划为车位的字样,反倒是清楚的将目前车位划线位置标示为“共有”,在规划局也并未查到相关批复。由于佛山市旭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当时金太阳公寓小区开发商指定物业管理公司,所以为以正视听,请贵协会督促旭阳公司要求开发商提供并公示相关合乎法律的证明材料,相信广大业主也是明事理的,如果开发商可以出示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证明材料,业主们一定也会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对于贵协会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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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1 11:5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物管使者 于 2015-11-11 12:03 编辑
goldsun 发表于 2015-11-10 15:39
很遗憾,当事者旭阳公司没有出来回答,感谢贵协会出面解释,我们业主们始终相信中国是法制国家,双方都应 ...


网友goldsun,您好。
对于我会《关于“再现物管侵害业主奇闻:金太阳公寓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制度管控业主!”帖子的说明》你还有的疑问。现再次详细解释你的不明之处。
1、《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二项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这“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的约定的统称,其中分:⑴开发商(因专业方面原因,实际上大部分发展商都委托物业企业进行拟定)在销售物业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结合开发项目实际拟定的称之为《业主(临时)管理规约》。⑵在业主大会召开表决通过后或业主大会重新修改、制订表决通过后的称之为《业主管理规约》。目前,为金太阳公馆提供物业管理的佛山市旭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物业”)没有重新制定或修改管理规约。
2、对旭阳物业发出通知要求有车位的须领取卡刷卡出入,没有车位的车辆自行解决车辆停放方面是否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七项的规定。
首先,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车辆停放应有合法的或不侵害其他业主共有物权的停放位置。其次,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金太阳公馆的物业管理合约对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提供管理服务。按通知内容可知,旭阳物业只是今后在对车辆出入小区和停放加强了具体的管理措施,制止部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车辆侵占小区共有部分。具体表现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没有车位需要进入小区停放,就不得不占用业主共有的场所、场地,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没有车位的车辆使用业主共有的场所、场地的方案之前就停放车辆即明显侵犯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此可知,旭阳物业没有单方面改变或侵害业主专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就没有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反,没有车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场所、场地停放车辆属于改变建筑物附属设施的使用用途和使用业主共有部分,应当遵循《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才能使用业主共有部分停放车辆。
另对于哪些是《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问题因为关系这些事项比较多,只能说除《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之第一至六项外关系到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都属于此项范围。
3、对你所提到金太阳公寓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摊分用地被规划为开发商私有产权的车位的问题。发展商、业主、物业企业都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也是合作关系。具体在这个车位方面的争议或纠纷中,是业主与开发商的法律主体关系,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直接的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个问题和实际工作中物业企业既不方便也没有举证责任。车位的权属在我会《关于“再现物管侵害业主奇闻:金太阳公寓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制度管控业主!”帖子的说明》也说的很清楚。如业主查证车位权属被侵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希望这样解释也解除您的疑问,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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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1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本帖最后由 goldsun 于 2015-11-11 12:45 编辑
物管使者 发表于 2015-11-11 11:59
网友goldsun,您好。
对于我会《关于“再现物管侵害业主奇闻:金太阳公寓小区物业公司私自制定制度管 ...


非常感谢解答:handshake 。
目前在佛山市旭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知》中,很遗憾未看到《通知》中有摘录贵协会上面提到的这个当时《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相关约定部分的内容,更未看到原始复印件(我也会在购房资料中找找)。如果《通知》要落实,按照贵协会的上面所述,相信这个是必须的。
而且,《通知》中所述:违者将采取措施,违者后果自负云云。。。,后果到底什么呢?有无限想象空间,业主们看的至今仍是头皮发凉、心惊肉跳啊,非常担心物业公司背后是否有涉黑的可能呢:funk: ,所以业主们的第一反应是遇到物管刁难时,务必第一时间110报警。望物业公司以后在发布类似通知时,一定要注意用词,也期待旭阳公司在随后提供当时的这份《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中有对于违者的明确约定,这样物业公司直接按照约定执行即可。
另外,下面那个车位所在公共摊分地块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望物业协会继续出面协调、督促旭阳公司和开发商向所有业主公布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证明材料,解除业主们的疑惑,这个才是导致所有纠纷的根源。坦率的说,如果这个车位所在地块开发商无权处置的话,意味着之后所有的一切都是无效的。非常感谢也非常期盼贵协会能够继续跟进:handsha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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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生产车间三班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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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事情肯定是有猫腻的,这个需要调查。
但是看到很多人的留言都是“奴才“”主子”,甚至一年前我亲眼在时代城门口见到一对父子对保安出口狂言,口口声声骂人家门卫是“看门狗”(据说这对父子的父亲也是在另外个小区做保安的,令人唏嘘)。
希望这种情况在三水是少数情况,对某一职业的不尊重,或者某一人群的莫名其妙的“优越感”真的很令人可怕与担心。
建议小区尽快成立业委会,通过媒体法律途径解决。
计件厂工一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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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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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13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从地位上来讲,大家都是平等,说人家是奴才和主子关系的人根本狗都不如,他们的钱也是劳动所得,真的要你乞讨?如果没有物业你们住得安心?没有管理你的车辆出得来?狗眼看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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