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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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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广东
关于如何解决业委会办公场所的问题,仔细查看一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发现已经写很非常清楚。
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了开发商必须按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备物业用房(包括业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第六十二条 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责令向业主大会交纳相应价款,用于解决物业服务用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业委会的要求其实很简单,要求开发商按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明确的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提供办公场所就行了,而且就此事专门向国土城建局递交过书面申请。
这下问题就来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不向开发商责令限期提供业委会办公场所呢??
明知道业委会办公场所没有解决,还假模假样地开会协调。好吧,就算是有认真协调吧,但协调无效时,是不是就应该依法履职去责令去罚款呢?? 到现在为止有过责令吗??有过罚款吗?? 个中隐情,让大家不得不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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