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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Ritajiang

[淼粉爆料] 颐澳湾业主与物管开发商起冲突,警察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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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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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5:45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开发商无良心,过桥抽板,,正苦无监管,真苦了业主车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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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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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荣誉市民

发表于 2015-11-22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Ritajiang 发表于 2015-11-22 14:35
懂点法好吗,人防车位能卖吗?在没有月保方案情况下就这样拦截不让进,业主也只是维权!

地下停车场车位买左系有房产证发嘅哦,应该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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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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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人民防空法》
  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具体而言,若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小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车位的管理收益则归开发商所有。
      不过,有房企人士指出,人防工程车位在销售时,确实是与普通的车位有差别。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人防工程中车位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如果碰到灾难等特殊情况,人防工程车位将无条件征用于避难。”人防工程车位的房产证上也会注明,“如果碰到战事、灾害等情况,人防工程的车位要无偿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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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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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人民防空法》
  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具体而言,若是开发商投资建设了小区的人防工程,其人防车位的管理收益则归开发商所有。
      不过,有房企人士指出,人防工程车位在销售时,确实是与普通的车位有差别。根据《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人防工程中车位买卖合同一般应规定:“如果碰到灾难等特殊情况,人防工程车位将无条件征用于避难。”人防工程车位的房产证上也会注明,“如果碰到战事、灾害等情况,人防工程的车位要无偿回收”。


这说得有没错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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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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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开发商只负责将楼起好,物管系业主养既!冇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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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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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2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开炮 发表于 2015-11-22 15:54
地下停车场车位买左系有房产证发嘅哦,应该合法

有部分车位是有证的,有部分是没证的,没证的是人防车位。

1、合同明确写明有月租车位的,现在月租和临租方案都没有的情况下,就这样拦截不给进入。更气人的是,有业主无意听到他们高层聊天,他们这样做为的就是卖车位!根本不打算出月租和临租方案!
2、行人闸口傍晚没人看守也罢,竟然直接锁起来,原本业主可以打卡进出的傍晚也只能走车道进出,请问在车道发生什么意外是不是物业负责?不管入住率高还是低,每月都交的管理费,就应该享受该有的和最起码的服务,真不知道物业费服务了什么。
3、才收楼没多久电梯经常出现危及生命的问题,还三菱呢,困人、高速下滑,困的人出来只有半条命,还几个小时没人发现,报警器不响、手机没信号、监控没人看没人发现。想想如果是换成你的家人困在里面你怎么想啊,难不成真出现命案才重视?
     我自己是很愤怒,也能理解其他业主的维权,还说是中奥物业呢,一样垃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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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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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2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YYFiona 发表于 2015-11-22 15:56
《人民防空法》
  第5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具体而 ...

人防工程车位是不没有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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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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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6:56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Ritajiang 发表于 2015-11-22 10:59
这次高价售卖人防车位问题只是导火线,电梯质量问题才是最重要的,电梯经常发生困人、滑梯现象,三期准 ...

车位贵成点?几钱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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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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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Ritajiang 发表于 2015-11-22 16:02
人防工程车位是不没有证的。

无证的人防车位也是卖一样贵的价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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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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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2 17:06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人防工程车位需要政府部门确权,纷争就是不明确所致



就地下停车位而言,其一,地下停车位虽然通常不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不在分摊面积之列,但依附于其上的基地,与之不可分离,该基地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使用权;其二,地下停车场与其上的地面形成了固定空间,具备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三,虽然地下停车位理论上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但如果确定地下停车位为专有部分所有权,不仅会因单个地下停车位没有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无法取得产权证,而且也不利于地下车库同时作为防空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实现;其四,实际操作中,地下停车位的建设成本通常计入了售房价格,也就是说,该项建设成本最终由购房者分摊。因此,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理论上应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处分。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才能将地下停车位出租使用,所得收益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该收益应由众业主协议开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看管服务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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