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5-11-22 17:06
手机网页版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广东
人防工程车位需要政府部门确权,纷争就是不明确所致
就地下停车位而言,其一,地下停车位虽然通常不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不在分摊面积之列,但依附于其上的基地,与之不可分离,该基地由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使用权;其二,地下停车场与其上的地面形成了固定空间,具备构造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其三,虽然地下停车位理论上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但如果确定地下停车位为专有部分所有权,不仅会因单个地下停车位没有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无法取得产权证,而且也不利于地下车库同时作为防空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实现;其四,实际操作中,地下停车位的建设成本通常计入了售房价格,也就是说,该项建设成本最终由购房者分摊。因此,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理论上应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能擅自处分。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才能将地下停车位出租使用,所得收益归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该收益应由众业主协议开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看管服务的,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
|